重庆市bat365验证_beat365在线平台网址_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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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内部价格管理组织
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但各区级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二、内部价格管理范围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与价格行为相关的内部管理。
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其中: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价格要单独公示。同时,要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四)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五)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内部检查制度。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定期考核各科室、部门的价格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移交单位纪检部门查处。并将价格管理督查结果纳入单位对科室的绩效考核。
(六)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七)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八)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四、内部价格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方式。
1.医疗机构自查。各医疗机构每年要对医疗服务价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自查表报区卫健委。
2.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区卫生健康委采取各医疗机构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督查的方式,对各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行督查。同时区卫健委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与医疗价格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聘请“两代表一委员”等社会义务监督员(一级医疗机构不少于3人,二级医疗机构不少于5人)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4.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方面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对各医疗单位违规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秩序,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附件:1.重庆市bat365验证_beat365在线平台网址_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领导小组
2.重庆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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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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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bat365验证_beat365在线平台网址_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黄 章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 员:王自荣 区卫生健康委财审信统科负责人
刘燕辉 区卫生健康委财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何智忠 区基层事务中心主任
范春鹏 区卫生健康委财审信统科信息负责人
张先书 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药械负责人
王德菊 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人事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审信息统计科,由财审信统科和基层事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医疗机构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附件2
重庆市《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医疗机构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其他医疗机构应在财务科(处)下设立价格管理岗位,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第九条 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认真贯彻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树立法治观念,依据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价格项目内涵,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四)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
(五)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
(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
(七)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
(八)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九)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十)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二)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十五)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知识培训,熟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本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三)提出价格管理工作建议,对本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拟淘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
(四)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
(五)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
(六)负责本科室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
(七)接受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度。医疗机构要密切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技术准入(许可)为先的原则,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后,报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进行规范确认后,方可申报价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评标准,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医疗机构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价格管理体系和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并报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规财〔201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分类 | 重点 内容 | 序号 | 主要情况 | 自查结果 | 整改情况 |
一 |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情况 | 1 | 是否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 | ||
2 | 是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员。 | ||||
3 | 是否明确价格管理组织及人员职能职责。 | ||||
4 | 是否建立价格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 ||||
二 |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情况 | 1 | 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或地方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 ||
2 | 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 ||||
3 | 是否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医院显着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价格。 | ||||
4 | 是否定期对医院价格进行自查,指导培训临床、医技科室人员,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 ||||
5 | 是否存在分解收费行为(含分解住院),例如:将成套限价的一次性材料分解收费、主项目包含的诊疗费用分解再收取等;将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情况。 | ||||
6 | 是否存在重复收费行为,例如:将有明确项目内涵的诊疗项目进行重复收费、多项护理项目重复收费、打包组套项目多收费、检查化验项目多收费等。 | ||||
7 | 是否违规收取床位费。 | ||||
8 | 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收费行为,例如:未按照计价单位收费、未按照实际情况收取一次性针管、注射器等耗材费用等。 | ||||
分类 | 重点 内容 | 序号 | 主要情况 | 自查结果 | 整改情况 |
二
|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情况
| 9 | 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 ||
10 | 是否定期进行医保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虚记费用、串换项目等不规范行为。 | ||||
11 | 是否定期组织临床、医技科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 | ||||
12 | 是否存在超限定支付用药行为,例如:超医保限定支付用药、超说明书用药或超适应症用药、未按目录内药品适应症合理用药、男(女)药女(男)用,限儿童使用药品用于成人、限工伤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报销等。 | ||||
13 | 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院内自配药物制剂行为。 | ||||
14 | 是否存在过度开具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几种相同功能药物同时使用的行为。 | ||||
15 | 是否存在换项目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例如:将医保目录外项目串换成医保目录内项目、将医保乙类或丙类串换成甲类或乙类、目录对照混乱,串换诊疗类别等。 | ||||
16 | 是否存在药品串换行为。 | ||||
17 | 是否存在虚构医疗服务行为。例如:虚构医疗设备套取医保基金、虚构医疗服务项目套取医保基金、虚构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等。 | ||||
18 | 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例如病例中无超声治疗相关医嘱,确产生该收费项目;无相关指针,病历确做了相关检查项目的打包收费、重复分解收费等。 | ||||
19 | 是否存在医嘱记录混乱行为:例如,医嘱未记录每天治疗次数或未注明具体换药部位等。 | ||||
分类 | 重点 内容 | 序号 | 主要情况 | 自查结果 | 整改情况 |
二
| 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情况
| 20 | 是否存在传输对照错误行为:例如,血细胞分析检查报告为三分类,实际收费为五分类;实为测血压,对应中心项目动态血压监测。 | ||
21 | 是否存在虚记医疗费用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例如:虚记医疗行为套取医保基金、虚记医疗费用套取医保基金、虚记第三方责任套取医保基金等。 | ||||
22 | 是否制造虚假住院、冒用签名、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 | ||||
23 | 是否存在医嘱单、收费单、报告单“三单不符”行为。 | ||||
24 | 是否存在降低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涉嫌分解住院、分解收费行为。 | ||||
25 | 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违规开展诊疗服务行为。 | ||||
26 | 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范围执业的情况。 | ||||
27 | 是否有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
28 | 是否存在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未审批先使用等收费行为。 | ||||
29 | 是否存在新型技术项目未取得相关部门备案,开展并收费的行为。 | ||||
30 | 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开展外检的项目。
| ||||
31 | 是否存在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项目,医保重复报销收费行为。 | ||||
32 | 是否存在药品购销存管理不规范,药品溢库等问题。 | ||||
三 | 监督检查情况 | 1 | 是否开展自查。 | ||
2 | 是否聘请“两代表一委员”等社会义务监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