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五年规划主要包括年度议题安排、报告范围、报告重点、报告方式和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工作安排等内容。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四个类别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分行业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市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听取和审议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查研究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监督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相关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将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市人大财经委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正式文本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关注下列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安排部署情况;
(四)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
(五)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整改与问责情况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口头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采取专题调研、实地察看、调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初步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全市、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市人大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
九、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分析研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等专项监督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